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3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1年2月26日购买了武汉某在线教育机构的健康管理师课程,然而从2021年至投诉日该机构从未告诉消费者考试日期,消费者自行得知一年有3次考试。8月商家告知消费者可以申请免考,等证即可,但直到投诉日消费者也未收到证书。在消费者与商家沟通过程中,一直是消费者主动,而商家在内部推诿,且一年时间中未联系消费者考试,只让消费者等待。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商家表示正在办理证书无法退款。后又对消费者表示,证书已经被国家改版,旧版无用,还需缴纳2400元才能办理证书。
消费者怀疑商家并非正规机构,是在欺骗消费者,要求退还购买课程的2580元。
二、案例分析
(一)商家是否为虚假宣传?
商家在对消费者宣传过程中告知消费者可以申请免考,但健康管理师需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两者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所以健康管理师证书的取得不存在免考拿证,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作出的虚假的宣传、允诺。
(二)商家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家在与消费者交流过程中,一直未提及考试时间、未主动通知考试时间,并且编造证书改版需缴纳费用办证的谎言,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有关费用:(二)以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允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四、消委提示
(一)谨慎对待培训机构的宣传内容
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强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这些宣传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
(二)警惕培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检查合同内容,警惕其中格式条款所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防止签订对消费者自身不利的合同。
(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和解。消费者若与商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