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等地相继出现本土疫情,疫情防控成了关注的焦点。疫情面前,任何人都无法置身事外。特殊时期,安全防护要做好,法律意识也不能少。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20年广东全省法院全力打击涉疫犯罪,共审结造谣传谣、抗拒管制、暴力伤医、传播病毒、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涉疫犯罪案件1686件、判处罪犯1981人。
为此,南都记者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红线进行梳理,并邀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国文法官进行权威解读。
接受流调时,我没有如实说明甚至还隐瞒,会有何后果?
李国文:去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11区全员核酸检测,若我不按要求参加检测,如何处理?
李国文:《决定》提到,对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隔离治疗期间,患者不配合,擅自翻墙逃离,如何处理?
李国文: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实际已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的,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管制,擅自逃离,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听劝导并抓伤民警,有何法律后果?
李国文: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发到微信群,会承担什么责任?
李国文: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这是《意见》明文规定的。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对于那些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在封控区商家恶意涨价出售生活物资等,有什么法律后果?
李国文:《意见》强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做核酸检测时,撕扯医护人员的防护装备,如何处理?
李国文:《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将患者信息转发微信群泄露个人隐私的,有何法律后果?
李国文: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泄露他人相关信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情况要入刑。处罚。
广州司法局:拒不配合防疫 四类行为将被处罚
昨日,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指出,当前广州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1.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3.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
案例
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 番禺一居民被刑拘
昨日广州市公安局通报,番禺一位居民因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被刑事拘留。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5月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