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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餐食品安全维权案

  • 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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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谢家集区阳光市场所接到陶先生的投诉,其在2021年3月24日在谢家集区海惠来自助餐厅就餐时吃到肉瘤和动物的淋巴组织。后陶先生在协商无果后投诉至辖区市场所。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阳光市场所执法人员联系当事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店提出严厉批评:“餐饮经营者应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更要以消费者的权益为主。”并责令其整改。该自助餐店负责人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按照规定赔偿1000元。陶先生表示同意并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的自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责任。后该自助餐店给消费者赔偿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