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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要求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预收周期不得超12个月

  • 时间:2024-05-1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 作者:佚名

  日前,民政部等七部门出台意见,要求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

  该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

  ①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③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

  ④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news/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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