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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5月1日起有新变化了!

  • 时间:2024-04-2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 作者:佚名

  新修改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小编带大家来解读一下最重要的几个变化吧!

  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行使部分职权

  增加了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明确了未年报可以被列异并处罚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了没年报或年报不真实的后果

  一是连续两年没年报有可能被吊销。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罚款最高可以到20万。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负责人被限制任职。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news/1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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