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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体能中心就已注销,消费者索要三倍赔偿获支持

  • 时间:2023-11-08
  • 来源:北京市消协
  • 作者:佚名

  2022年11月,兰某与某体能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兰某支付1万元,购买体能中心为期一年的线下体能训练课程。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开课。2023年5月,体能中心通知兰某无法在约定校区提供线下课程,兰某可申请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区上线下课或者网络上课。

  兰某认为体能中心单方面停止本地线下课程不讲诚信,其他校区线下课离家太远,线上课训练不理想,要求全额退款。体能中心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退款需扣除1千元手续费。兰某经了解得知,体能中心在签合同时就已注销,于是诉至北京房山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兰某提供服务的是体能中心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兰某签订合同时就已注销。体能中心未告知兰某分公司已注销的事实。约定的服务地点在合同签订时已无法为兰某提供体能训练。

  法院认为,体能中心与兰某签订协议时,分公司已注销,但仍收取兰某储值费用1万元,并约定线下体能训练地点为分公司经营场所。体能中心明知不能在该场所为兰某提供线下训练课程,仍隐瞒该事实与兰某订立线下体能训练合同,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体能中心退还兰某1万元,并三倍赔偿支付3万元。

  法官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会在住所附近的商家进行储值消费,以求便捷和实惠。但时常出现,消费者储值没多久,商家就更换服务地点的“尴尬”情形。实践中,如果商家明知房租要到期并且不再续约,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要换址经营,而继续以原地址持续经营的意思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作出服务承诺,该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为减少不必要麻烦,消费者储值时一定要理性消费。例如,储值前,充分考察商家的运营情况;储值时,问清楚商家房屋租赁期限,避免消费充值周期过长场所变更等情形;储值后,及时消费并时常留意商家店面经营情况等。(记者 张宇 通讯员 武义翔)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11/t20231107_408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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