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300元/天日结?你可能上骗子的当了。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什么是“帮信罪”?
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咱给你把事情说明白。
普法小课堂
帮信罪 :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一 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1月,孙某出售本人名下2张银行卡及U盾,非法获利1500元。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2020年12月孙某被西乡县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3月,孙某被西乡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案例二 金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3月,金某出售本人名下1张银行卡及U盾,非法获利500元。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金额累计794490元。2021年4月,金某被勉县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8月,金某被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案例三 谭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0月,谭某受人指使,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在4家银行各办理银行卡一套 (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连同密码一并交由他人使用。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受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金额共计200多万元。2021年1月,谭某被山东省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7月,谭某被清涧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四 景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4月,景某以本人名义注册公司并开立账户1个,出售给他人后,非法获利800元。随后诈骗团伙使用该对公账户接受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金额232499687.47元。2021年4月,景某被西安市阎良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9月,景某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案例五 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0月,王某出售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非法获利1500元。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金额1664295.56元。2021年3月王某被西安市阎良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9月,王某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案例六 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3月,钟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在2家银行各办理银行卡1套(包括银行卡、U盾、K宝) ,并交由他人使用,其后又以6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1张。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上述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金额372933元。2021年6月,钟某被四川省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8月,钟某被子洲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七 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9月起,蔡某先后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6张、手机卡3张,非法获利7800元,同时预收代办银行卡手续费46876元。随后诈骗团伙使用上述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资金共计241411元。2021年3月,蔡某被铜川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4月,蔡某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违法所得54676元,予以没收。
案例八 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李某通过互联网出售本人名下1张银行卡,非法获利600元。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资金及其他不明资金流水共计63万余元。
2021年2月,李某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2021年6月,李某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案例九 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4月,孙某出售本人名下1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非法获利4000元。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17次,涉案金额1516613元。2021年4月,李某被三原县公安机关拘留。
2021年7月,李某被三原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十 韦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韦某出售本人名下1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500元。随后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和转移电信诈骗资金,交易流水140余万元。2021年1月,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5月,韦某被府谷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