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履行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大局,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了和谐法治,突显了公平正义,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
襄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0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0件,襄州区12315受理消费者投诉2500件,受理12345转办 2600件,再加上其他行政部门如住建、交通、商务,卫健委等部门的处理,成为信访前的防洪提,诉讼前的泄洪闸,这些问题的解决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质要求和高度一致,做到了谁执法、谁宣传法、谁依法调解的制度机制贯彻执行。
谁执法谁宣传法成为职能部门管理服务的重要举措
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所涉及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类规范要求是法律法规所授权,要执好授权法规首要任务是宣传好,让被管理者知道受约束、知道受管理、知道违规内容、知道违规被处理的规则,这样才能自觉履行好法规,依法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宣传即管理的作用,让很多被罚者成为守法的践行者、守法的带动感悟者,这些被教育的人还会提示警示身边的人成为守法的宣传者,指引者。
宣传到管理对象,即使有违法动机倾向,也会扑灭、消杀;即将违法或即将触犯法律的人或单位在犹豫不决的时候,通过宣传教育,把他从池塘边、泥坑边拉回来。
谁执法谁调解,充分运用了专业专管的职能,判断纠纷的对错。用行政管理的眼光看待问题,用专业法的剖析来分析问题,使问题在法律的阳光下晾晒,分析的更具体,处理的更得当,能发挥部门手艺巧夺天工之才。
因此,行政调解化解纠纷的成功率很高,成为老百姓短平快处理问题的渠道首选,所以救济渠道热线12315、12345热线不断每年只增不减。
行政调处表层完美实质矛盾隐患突出
存在利用行政手段打压式调解
有很多纠纷,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就要求行政单位查处泄私愤,即使赔偿不了,也要给经营者进行处罚,这种观念想法不是少数。还有更加过格的是调解不好的是职能部门的问题,是你管理的问题,行政调解部门被推上被告,导致很多投诉职能部门不敢接、不想接的主要原因。
职责性推诿现象突出
房产合同纠纷很可能房产部门受理后看到是合同纠纷,就推到合同监管部门。旅游合同纠纷,旅游部门会推到合同监管部门。形成了房产、旅游等部门不根据所管理的职能处理问题,所有纠纷归合同部门来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部门之间推诿。为了理顺,必须正确把握合同主体,房产合同主体归房产,旅游合同主体归旅游,医疗合同主体归卫健,只有主体清楚了,才能精准服务,发生不了相互推诿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发生。
存在行政调处无依据现象
行政调解往往是企业或当事人,有时候看行政单位面子,处于被监管不平等待遇下达成协议,不具有公信力,公心力。而且没有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的同时进行行政调解,因此应向司法调解中心转移,不要打破行政执法的壁垒,归顺到行政专搞执法,司法调处专搞调解诉讼,这样更具有公信力,也是执法与调解两分离的必然举措和发展规律。
加大司法专业化调解服务中心建设
司法牵头成立生活、生产、服务等类别的专业化调解中心,与行政、法务、警务进行对接,违法行为转行政查处,民诉转法务,民诈(骗)转警务,所有民事纠纷有司法中心统一调度、分划调处。对无法达成协议的进入诉讼建议函,诉讼建议函明确调出证据和处理意见,向法院建议,使法院了解诉前调解过程,采纳相关调处意见,充分掌握案情,如无不正当,采用函件的绿色通道提出处理意见,保障审判工作更加公平公正。
加强调诉对接机制建设
调解诉讼对接是为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消费纠纷,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结合消费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法院、市场局、住建局、文旅局、商务局、消保委等单位建立消费纠纷等民事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消费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权威性和行业调解专业性的优势,创新和实践新时期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相互联合、配合、促进的良性互动工作制度,为消费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纠纷解决渠道,在没有全面实现司法业化调解服务中心前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