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宁市消保委通过“共享法庭”开展工作26次,其中咨询类14次,宣教类1次、调解类11次,在11次调解中,成功10次。调解金额89.2万,经调解成功的,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现金9.5万元。因运作成果显著,嘉兴市政协副主席周连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忠平带队专题调研时,市消保委“共享法庭”服务站进行经验介绍。海宁消保委共享法庭服务站入选省高院2.0版试点共享法庭,这也是对前期工作的肯定。
一、试点取得最优效果,出台机制规范运作。
自2021年9月开展“共享法庭”运作后,通过近一年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通过“共享法庭”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的协作机制》(海法[2022]52),从“功能定位、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组织保障”等四个方面对“共享法庭”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开庭时间,每月15日(遇双休顺延),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三场。二是明确开庭标准,即人身伤害达到伤残等级最低标准;人格精神类赔偿;纠纷标的额超过10万元;3人以上集中性群体投诉;因工作需要的其它案件。三是明确调解员要求,市消保委调解员为首次调解员,市法院法官实行随机原则,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回避原则。四是明确法律效力,法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在线调解,着重对该案件涉及的法律条规进行解读,通过“共享法庭”达成的协议,可共同前往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二、通过司法体系保障,诉前化解纠纷效果明显。
“共享法庭”运行以来,市人民法院与市消保委各自立足职责,运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帮助纠纷双方厘清权责,让消费者与经营者以最小的法律成本通过法庭模式解决,极大缓解了矛盾较为尖锐的纠纷。例一、调处的婚宴布展纠纷,出现图片展示与实际效果不一致情况,因涉及精神伤害,补偿金额估算存在较大分岐,通过法官讲解类案判决结果后,达成协议,所涉及货币给付一方当场履行。例二、调解的购车定金纠纷,首次调解失败后,消费者向省级媒体反映引起网民热议,通过法官阐明合同定金法律本意后,促使当场达成协议并成功履行。例三、调处的地板货不对板纠纷,通过法官释理后,消费者通过举报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属实,对该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
三、运用“共享法庭”机制,提升消保维权能力建设。
“共享法庭”是法院延伸司法服务、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通过“共享法庭”有利于提升消保维权工作水平。一是提升调解场所硬件设备。现在网络购物纠纷日益渐增,当事双方有空间距离,共享法庭配备的大型显示器,平时也可以利用调解纠纷。二是打破调解僵持局面。调解纠纷时,当事双方均寸步不让,处于僵持局面,可以适时提出由法官进行调解,也不产生诉讼成本,既缓解调解员的压力,也让当事双方有一个期待,避免矛盾骤然升级。三是消保普法绿色通道。对大型商超、商贸综合体的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提升经营者自行和解方面的能力。四是提供便民法律咨询。遇到一些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巨大、多次调解无果,又不愿意去法院的消费者,可以提供便民咨询,让法官讲解诉讼方式解决的流程、费用、需要准备的材料,免去群众去法院咨询的无方向感。五是化解积案的有效渠道。每年总有一些信访积案需要化解,靠消保委的调解能力,很难化解,但消费者又不想去诉讼,可以请法官共同调解。六是学习调解能力的机会。法官在民事纠纷处理的思维方式与消保委组织不一样,可以学习法官的调解模式,来拓展我们的调解思路,提高调解成功率。
“共享法庭”的成功运作,让市消保委与人民法院深度融合、优势互补,打通了《消法》第39条争议解决中,调解与判决两条通道之间的隔阂,有助于深化诉调对接,助推诉源治理,为提高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效能,形成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格局提供了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