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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 点评汽车销售不公平格式条款

  • 时间:2022-12-13
  • 来源: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 作者:

  9月20日,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研讨活动。本次活动对汽车领域28份格式合同进行了研讨,主要问题涉及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霸王条款。

  条款一:本合约的定金作为车款的一部分,定金概不退还。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条款商家设定了“定金概不退还”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方式,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条款。

  条款二:甲方因不可抗因素而延迟实际购车时间,乙方将为甲方保留购车预订号,并在甲方恢复购车决定时,尽最大努力以第一时间向甲方提供车辆,如甲方要求取消购车合同,乙方不退还定金。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个人原因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但是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乙方因此不退还定金,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

  条款三: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需方必须在货到当日验收入库,需方验收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货到当日。不按时验收入库,供方有权终止合同,需方并应赔偿供方履行合同所发生全部费用。

  点评意见: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此条款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货到当日”,存在验货期限约定过短的问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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